各展区与海关商品代码的对应规则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品牌展位评审需按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出口额评分。为做好企业出口额统计、评分工作,外贸中心草拟了《各展区与海关商品代码对应规则》,并在征求各商协会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由于该对应规则对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工作影响重大,特向各商协会、各交易团和参展企业公示。公示期为3月12日至3月25日中午12:00。请各交易团和参展企业认真研究、核对,如有任何问题,请在公示期内将调整意见及理由反馈广交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邮箱:plan@icecf.com)
附件:第106届广交会各展区与海关商品税目对应规则
广交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