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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须知
来源:博鑫·贸易会展信息网 等级:默认等级
发布于2006-05-15 15:41 被读61次 【字体:

开、闭馆时间

  参展商进馆时间

  第一期(4月15日至20日)、第二期(4月25日至30日):每天9:00

  来宾进馆时间

  第一期(4月15日至20日)、第二期(4月25日至30日):每天9:30

  闭馆时间

  第一期  4月15日至19日:每天19:00

  4月20日: 18:00

  第二期  4月25日至29日:每天19:00

  4月30日: 18:00


  查询与投诉接待

  查询

  (一)序幕大厅咨询处

  1、向来宾提供咨询服务。

  2、向来宾发放大会指定的宣传刊物。

  3、协助接待境外政府代表团、工商团体和嘉宾,并安排参观。

  联系电话:020-86665846、26080043

  (二)SCAN电脑查询系统

  SCAN系统是为来宾和国内参展商提供电脑导向的查询系统,可快捷、方便地查询各参展企业在展馆内的位置、参展企业产品资料以及广交会有关信息资料。

  查询点分布在1号馆序幕大厅和展馆各层的主要通道。共33个点,90台电脑。

  (三)在线广交会网站能提供多种检索手段,帮助客商查找广交会展商、展品信息;向客商推荐中国名牌出口商品企业;及时发布客商各类贸易需求信息,为参展商创造贸易良机;提供展馆展区的全景展示,帮助展商了解广交会展馆环境及参展程序;并提供参展商信息的网上管理。欢迎各参展企业上网查询各类信息并管理本企业的信息资料。

  投诉

  1、现场服务办公室投诉点

  受理投诉范围:现场展览服务。

  2、投诉接待站

  为妥善处理广交会期间在大会展馆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投诉事件,维护广交会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广交会设立投诉接待站,负责受理参加广交会的国外客商和国内参展商的投诉。投诉接待站受大会业务办直接领导。

  受理投诉的范围:

  (1)在广交会上签约的贸易纠纷及合同履约问题(包括产品质量);

  (2)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投诉;(仅受理当届)

  (3)广交会各项服务(不含现场展览服务);

  (4)协助处理其他投诉。

  办公地点:1号馆外东廊

  联系电话:020-26080198

  展位使用管理

  (一)广交会展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使用。展位实际使用单位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一致。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以下统称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可以总公司名义参展(即以总公司名义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并使用总公司的展位。

  (二)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凡属展位实际使用单位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不一致,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包括:

  1、联营名义将展位转给联营单位使用;

  2、以供货或协作(含挂靠)名义将展位转给供货、协作、挂靠单位使用;

  3、以非参展单位(指未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单位)名义对外签约;

  4、以借用名义将展位转给(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5、未经许可擅自对调、对换展位;

  6、向供货、联营、协作等单位高价收取展位费或参展费;

  7、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三)各交易团、各参展单位要对所属展位的使用加强管理。

  1、所有分配的展位(含单独使用的半个或三分之一的展位)须指定1名展位负责人。

  (1)展位负责人须是该展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参展商证,可由业务人员兼展位负责人。展位负责人须坚守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擅自离馆,并有义务向检查单位说明展位使用情况。

  (2)不同的展位须指定不同的展位负责人,即每个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展位。属大会统一安排集中布展的展位,可指定1名展位负责人。

  (3)参展单位于每年3(9)月5日前向交易团通过手册回执的形式报展位负责人(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所负责的展位号等)。如变更展位负责人,须提前报交易团。各交易团于每年3(9)月15日前通过汇总手册回执的形式将展位负责人情况报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备案。

  对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及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单位,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2、凡属未单独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并以其总公司名义参展的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其总公司须将直属子公司使用展位情况报所属交易团(须注明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单位和批准文号),由交易团审核后报外贸中心备案。具体要求详见附件5-3(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参加第 届广交会情况备案表)。

  未按要求办理直属子公司使用总公司展位备案的单位,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四)按标准分配给每个展位的参展商证名额,须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展位的参展商证名额须有2/3以上是该展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半个以下(含不足1个的非标准)展位,参展商证名额只允许是该展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2、如供货(联营)单位需使用参展商证名额,按以下办理:

  (1)每个交易团参展商证名额总数中,供货(联营)单位的总人数不得超过20%;

  (2)每个展位的参展商证名额中,供货(联营)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半个以下(含不足1个的非标准)展位,供货(联营)单位不得使用参展商证名额;

  (3)供货(联营)单位使用参展商证名额,由参展单位办理申请,并持经所属交易团审核同意的申请登记表按规定办理参展商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5-4(供货(联营)单位办理参展商证申请登记表);

  (4)供货(联营)单位人员须由所属交易团统一管理。

  如违反上述要求,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单位,作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没收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所得。

  3、扣减其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的展位,对情节严重者,取消参展资格。

  (二)广交会期间,由各进出口商会负责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大会保卫办协助配合。大会业务办负责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检举揭发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检举单位,大会给予保护并奖励。

  广交会参展展品管理

  根据外经贸部进一步加强广交会展品管理的有关精神,参展展品管理办法是:

  一、参展商品

  (一)广交会展品(包括展位内摆放的产品及张贴的宣传图片、发放的资料,下同)须是参展单位或经参展单位许可由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由参展单位对参展展品进行登记。

  2、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单位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统称权利证书)。

  3、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单位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展品类别,展品参展的展位号,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条款及时效等,并附相应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二)在参展单位展位内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禁止参展,并由参展单位承担责任。

  1、未按《各展区展品细目》(详见附件1-2)要求,跨展区摆放的商品。

  2、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无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3、无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正本的展品。

  4、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展品。

  二、展品管理

  (一)参展单位负责对所属展位展品进行管理。

  1、参展单位的展位负责人在广交会举办期间须携带以下展品资料:

  (1)展品清单;

  (2)《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情况备案清单》(详见附件5-5)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3)参展单位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协议书(正本)。

  2、广交会期间各展位负责人须每日对本展位展品进行检查,如发现来历不明的展品,要立即向所属商会和交易团书面报告,并立即撤下展台。

  3、更换展位负责人,代替人须逐项核实确认展品及展品资料,并对展位展品负责。

  4、两个或两个以上参展单位共用一个展位的,各参展单位展位负责人须事先明确展样品的归属和各自责任。如未明确,对展品所出现的问题,由该展位所有参展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二)广交会期间各交易团、商会将对本团(展区)参展展品进行检查,大会业务办监督管理、保卫办予以协助配合。

  三、对涉嫌违规展品查处程序及处理

  (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按照《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处理(详见附件5-6)。

  (二)对跨展区摆放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会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虚打质量认证标牌的展品及其它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违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会在交易团的协助下给予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展品进行检查时,检查单位(检查人)应向参展单位(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出示证件。检查单位负责对检查时发现的违规情况作现场记录和现场处理,并将现场记录和处理情况于当日报大会业务办。

  (五)检查单位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单位(当事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进行说明,并对检查记录确认签字。对拒检者,其展品视为"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并根据本办法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规定,对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单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已查明确属违规的商品,由参展单位立即自行撤下。拒不执行的,展品由大会予以没收。

  2、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由大会予以没收。

  3、视情节轻重,再给予下列追加处罚:

  (1)通报批评;

  (2)扣减该参展单位下一届的展位数量,严重者取消其下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七)举报人或当事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大会申诉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诉。

  四、其他

  (一)大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规行为,并视检查情况给予奖励。商标、专利、版权权益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现其他参展单位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大会举报。

  (二)展馆内未设展位之处的参展展品视为违规展品,大会有权进行查处。

  (三)参展单位使用的样本、目录以及所有以广交会名义在广交会上发放的刊物,对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产品宣传,须符合有关法规。编印单位亦须按有关法规进行严格审查。有关权益人如发现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大会进行举报,由大会进行查处。

  成交协调和统计

  (一)参展单位应服从商会的业务和价格协调,违者视情况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参展资格的处理。

  (二)各参展单位要按大会统一制定的表格及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每日出口成交统计录入卡》。

  (三)成交统计的具体要求

  1、广交会期间(第一期15日至20日,第二期25日至30日),各商会统计负责人每天到4号馆5楼外贸中心电子商务处录入组(以下简称既胱椋┝烊 睹咳粘隹诔山煌臣坡既肟ā罚⒏涸鹣路⒌礁鞑握沟ノ弧?br>

  2、在填写录入卡时,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录入卡要求,清楚填写参展单位编码、参展单位名称、展位号、国别地区名称及成交金额;公司编码以备案系统为准,当不清楚该公司编码时,不能随意填写,应向所属交易团查询。

  3、参展单位于每日17:00-18:00把已填好的录入卡交送所属商会展馆(展区)现场值班点,由各商会汇总送录入组。如《每日出口成交统计录入卡》填写不符合要求,录入组将退回其所属商会,该卡数据将不被统计在内。

  4、商会统计负责人于次日到录入组领取空白录入卡和缴交上一天的成交统计报表。大会业务办所需成交统计报表由录入组负责送达。

  5、成交统计日期范围:每届广交会第一期从15日起至20日中午12时截止,第二期从25日起至30日中午12时截止。

  6、商会、交易团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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