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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费收费管理
来源:博鑫·贸易会展信息网 等级:默认等级
发布于2006-05-08 15:33 被读92次 【字体:

费用种类     

广交会参展费由展位费和展具配置费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展位费包含场地费、服务费和会务费三项内容。
大会向各交易团、参展企业统一收费的项目为:展位费和展具配置费
除由大会统一计收的费用外,其它有偿服务项目费用由参展企业在现场支付。

交款、结算要求

各交易团、参展企业应按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发出的"参展费预收费通知"要求的时间[汇出款项或交款截止日期为4月10日,以银行到帐或直接交款时间为准],将应付的一、二期参展费一并汇到"参展费预收费通知"指定的银行帐户或直接交到外贸中心财务处(结算科)。逾期交款的,则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

交易团或参展企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汇出款项的,要在4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外贸中心财务处(结算科),但应于4月15日前直接将款项交到财务处(结算科),并按前款规定计收滞纳金。

外贸中心保卫处根据财务处(结算科)提供的各交易团、参展企业的交款情况,给予办理及发放参展商证。未交齐应交的两期参展费的交易团或参展单位,将不予领取参展商证。

各交易团、参展单位应按财务处发出的"结算通知"的要求办理结算(凭交易团或参展单位介绍信、本人大会证件、电汇单复印件或预交款收据原件)。"结算通知"将刊登在《广交会通讯》上。

各交易团、参展单位的第一、二期参展费的结算于第二期开始后(4月27日-30日)一并办理。只参加第一期的参展单位,应在4月20日前结算完毕。

各交易团、参展单位对参展费收费有疑问的,请在结算前与交易会工作处联系。
 联系电话:020-26080811,26080813

交款、结算办公地点:15号馆2楼224房 财务处结算科
 联系电话:020-26080311、26080312   传 真:020-8666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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